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 ||||
信息索引: | 360A09-07-2008-0635-1 | 生成日期: | 2008-12-10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教民廳〔2008〕10號 | 信息類別: | 高等教育 | ||
內容概述: | 2006年,國家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措施,在內地有關部委所屬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以下簡稱“骨干人才”)研究生。首屆“骨干人才”研究生將于2009年畢業,教育部要求有關單位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 |
教民廳〔2008〕1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有關招生單位:
根據《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人事部關于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的意見》 (教民〔2004〕5號)和《教育部等五部委關于印發〈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號)精神,2006年,國家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措施,在內地有關部委所屬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以下簡稱“骨干人才”)研究生。首屆“骨干人才”研究生將于2009年畢業,現就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指導工作的指導思想
(一)國家實施“骨干人才”計劃,是為了逐步緩解和根本扭轉西部和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匱乏的狀況,提升少數民族人才存量的綜合水平,改善從業人員結構,實踐科學發展觀,促進西部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增強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關于“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的要求,堅持政府推動、市場調劑、雙向選擇的原則,積極拓寬“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渠道。
(二)“骨干人才”計劃屬于國家定向計劃?!肮歉扇瞬拧毖芯可厴I后,在職人員回定向單位工作;非在職人員一律按定向協議回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
(三)“骨干人才”非在職研究生畢業時,由各招生學校和科研院(所)向其提供定向省的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在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接收單位的學生,學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派遣到接收單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學生,及時派遣回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各地要積極擴大就業領域,努力營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環境,加強指導,引導畢業生面向基層、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鼓勵自主創業,為西部和民族地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才華。
二、加強對“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公共就業服務
(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要求,進一步培育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加強合作和信息共享,對“骨干人才” 非在職畢業研究生免費開展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和就業推薦服務;要努力完善網絡服務平臺,整合各類崗位需求信息資源,提高信息發布質量;主動開展公益性、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就業招聘活動。有關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招聘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畢業研究生收取費用。
(二)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與各招生單位間的聯系和溝通,定期赴招生單位開展就業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并通過發布人才需求信息、組織相關企事業單位到招生學校舉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為“骨干人才” 非在職畢業研究生提供更多的就業信息和就業機會。
三、加強領導,全面推動“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順利開展
(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要高度重視“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將其納入當地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范疇,制訂促進就業的年度工作計劃,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使廣大“骨干人才”研究生及時進入到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行各業就業;要建立“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長效機制,加強政策引導,做到高位推動,各部門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進“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
(二)各招生單位要將“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指導工作作為學校就業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大就業服務工作力度,及時了解和掌握“骨干人才”研究生的就業動態,積極引導“骨干人才”研究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要加強與各地方的聯系與溝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骨干人才”研究生就業工作。
教育部辦公廳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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