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層次骨干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強化班管理辦法》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9-04-2010-0321-1 | 生成日期: | 2010-07-12 | 發文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文字號: | 教民〔2010〕11號 | 信息類別: | 教育綜合管理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層次骨干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強化班管理辦法》。 |
教民〔201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各內地少數民族預科、高層次骨干人才碩士基礎強化培訓學校:
現將《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層次骨干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強化班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高層次骨干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強化班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以下簡稱預科班)和高層次骨干人才碩士研究生基礎培訓強化班(以下簡稱碩士基礎強化班),是指部分普通高校(以下簡稱培養學校)為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和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考試, 并被普通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學校)適當降分、擇優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在其進入本、???高職)和碩士研究生學習前舉辦的旨在通過階段性強化培訓鞏固提高其基礎理論水平的一種特殊辦學形式。為規范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培養少數民族合格人才,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法辦學,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三條 預科班和碩士基礎強化班,是國家為加快培養少數民族人才而采取的特殊辦學形式。
根據有關規定,預科班和碩士基礎強化班的學生應根據文化基礎進行1-2年的預科和碩士基礎強化階段學習,著重提高文化基礎知識,為在高等學校本、??坪痛T士研究生專業學習打下良好基礎。
第四條 舉辦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高校承擔的培養任務,應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五條 培養學校要根據本、??疲ǜ呗殻┖痛T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的要求,加強學生政治素質、道德素質教育,強化文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實行相對集中化、規?;k學。
第六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宗教活動和宣揚宗教。
第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少數民族預科教育和高層次骨干人才培養工作,負責協調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規模發展和布局調整;制定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招生、教學、管理等政策措施;指導檢查招生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確定承擔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辦學任務的高等學校;編制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發展規劃;下達少數民族預科、高層次骨干人才年度招生計劃;評估、研究、協調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有關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有關?。▍^、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本地區預科教育、高層次骨干人才培養發展規劃;擬定年度招生計劃建議;管理和協調本部門、本地區所屬高等學校的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工作。
第九條 培養學校應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辦好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落實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發展規劃;制定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實施方案和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本校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學生的學籍以及預科生、碩士基礎強化班的考評等工作。
第二章 辦學條件
第十條 培養學校設立院(系)級教育機構,專門負責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所需的基礎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應當納入學校整體建設規劃和計劃,予以落實,確保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有良好的教學條件。
第十二條 培養學校應當根據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備反映我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圖書及音像資料。
培養學校要尊重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習俗,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滿足有關少數民族學生飲食上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A科班和碩士基礎強化班的辦學規模達到400人以上;
?。ǘ┚邆浣虒W所需的校舍、設備、圖書資料;
?。ㄈ┡c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
?。ㄋ模┩晟频慕逃虒W管理制度;
?。ㄎ澹鋫鋵B毜恼嗡枷虢逃處?,強化學生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
第十四條 國家部委所屬高校和地方高校舉辦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須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章 學制與教學管理
第十五條 除特殊規定外,預科班學制一般為一年,可進行學分制改革試點。碩士基礎強化班學制為一年。
第十六條 培養學校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政策。制訂加強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管理的具體辦法,實施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加強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律法規教育。
第十七條 招生學校應與培養學校建立聯系,對學生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 預科班教學任務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地方高校舉辦的預科班的教學和培養要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宏觀指導。
第十九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課程設置,應遵循“突出重點、加強基礎、兼顧專業”的原則。預科班開設大學語文、數學、英語、計算機和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課程,根據文、理科特點,開設必要的專業基礎知識課程和講座;碩士基礎強化班開設英語、大學語文(漢語)、信息技術、高等數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和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課程,根據文、理、工學科特點,開設必要的專業基礎知識課程和講座。
第二十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實行統一教學計劃、統一教材、統一教學標準。
預科班的大學語文、數學、英語、計算機、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等基礎課程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使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編寫的預科班統編教材。其他課程教材由學校確定。
碩士基礎強化班的英語、大學語文(漢語)、信息技術、高等數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和民族理論與民族政策等基礎課程的教學計劃,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使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編寫的碩士基礎強化班統編教材。其他課程教材由學校確定。
第二十一條 預科班新生,依據本、??疲ǜ呗殻┡囵B目標和教學要求、專業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編班教學。碩士基礎強化班依據碩士研究生招生學校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專業方向,分文、理、工學科類編班教學。
新生要求變更編班的,須在入學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招生學校批準方可變更。
第四章 學生管理與學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培養學校要堅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國家的民族政策、民族團結為主要內容,教育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樹立馬克思主義國家觀、民族觀、宗教觀、歷史觀、文化觀,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培養學生對偉大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認同;把學生培養成為政治可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勇于創新,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二十三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學生的教育管理應當遵循生活上關心愛護、校紀校規上嚴格要求、教學上耐心細致的原則。
加強民族團結教育,使各民族學生相互學習、相互幫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
第二十四條 招生學校要配合培養學校做好學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新生,持招生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培養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當向培養學校請假。未經準假或準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按時報到者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新生入學后,招生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培養學校予以注冊,取得預科或基礎培訓階段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學校通知培養學校,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培養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商招生學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的,可以向培養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培養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病、事假累積超過三個月的須辦理休學手續,商招生學校同意,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隨下一年級學習,預科和基礎培訓階段休學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十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二十九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嚥捎冒俜种?、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
實行學分制改革試點的培養學校預科班學生學習成績按學分制規定考核、記分。
第三十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學生結業時,實行統一試卷測試。測試由培養學校組織,測試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并將有關材料報招生學校。招生學校應對結業測試給予指導。
未通過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結業測試者,培養學校商招生學校后,允許學生申請繼續學習一年,學費自理。仍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相關手續由培養學校負責辦理,并報招生學校備案。
第三十一條 招生學校對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結業合格的學生,發放轉入錄取通知書。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學生持結業證書和轉入錄取通知書到招生學校報到并按有關要求辦理入學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可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校紀校規。培養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可視其違紀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并報招生學校備案。
培養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生考勤制度,教育引導學生不曠課、不遲到、不早退。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或考核,不予發放結業證書和辦理轉錄手續。
第五章 校園安全穩定
第三十四條 培養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規劃并指導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培養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培養學校黨委書記、校長是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負責人,對本校安全穩定工作負全責。學校要深入學生實際,了解、掌握學生思想動態,認真排查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穩定的各種隱患,要制訂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落實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的各項措施,確保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教育教學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認真做好師生的教育疏導工作,防止受境外分裂勢力反動宣傳和別有用心人的挑撥煽動,制造事端。各級領導機關和學校領導要靠前指揮,要深入師生了解掌握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將影響學校安全穩定的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問題解決在校內。要廣泛宣傳黨的民族政策,教育引導師生不傳謠、不信謠,不受挑撥煽動、不參與違法活動。在遇到突發事件時做到不參與、不圍觀、不起哄,自覺維護民族團結與校園安全穩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切實加強校園網絡管理。要加強對有害信息的封堵,及時消除有害信息。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網站、論壇的監控和管理。同時要積極利用校園網絡做好正面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學生政治鑒別能力和對有害信息的辨別及防御能力。
第三十七條 切實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學校要嚴格門衛制度,落實校園安全值班巡邏制度。一旦發生學生聚集事件,要及時妥善處理,疏散圍觀人員,堅決把事態解決在萌芽狀態,控制在校園內,防止事態蔓延。要加強對校園重點部位、重點區域、重要設施的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和應急措施。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穩定信息報告制度。學校遇到突發事件,校長第一時間到第一現場,第一時間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并抄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培養學校要建立正式在編專職教師為主,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負責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根據民族學生多元文化的特點和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教師和管理人員,從事教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教師,應當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實行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制度。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教師享受與本校本科、???、碩士研究生教師同等待遇。
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的聘任與本校其他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相同。
第四十一條 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教師連續三年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有計劃地安排進修、培訓,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和教學水平。
培養學校應當保障教師參加進修、培訓、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時間和經費。
第七章 收 費
第四十二條 預科班學生在預科學習階段的學費,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預科生學費標準收取。預科班學生轉入本、??疲ǜ呗殻┖?,其學費按照預科招生當年普通本、??疲ǜ呗殻W費標準收取。
第四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投資和捐資助學。
第八章 教育教學評估
第四十四條 為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健康發展,建立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評估制度。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對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教育教學進行評估。
第四十六條 對辦學條件符合要求、教學質量優秀、辦學成績突出、辦學效果好的高等學校頒發榮譽證書,給予通報表揚;辦學條件達不到要求、教育教學質量等部分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準的高等學校,分別給予批評、限期整改、暫停招生;對全部或絕大多數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準而又無條件改進的培養學校,停止其舉辦預科班、碩士基礎強化班的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筛鶕巨k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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