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落實國務院決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2-03-2016-0004-1 | 生成日期: | 2016-03-08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教政法廳〔2016〕1號 | 信息類別: | 部門規章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辦公廳落實國務院決定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 |
教政法廳〔20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
《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和《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7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教育行政審批。為進一步深化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對教育系統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行政審批的決定。對于國務院決定已經宣布取消的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平逃蛘叻菍W歷高等教育審批、校外學習中心(點)審批、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茖I審批、省域范圍內跨地區舉辦中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審批、教育網站和網校審批、港澳臺本科在讀學生轉讀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的審批、對教育部實施的高等學校設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新專業審批的初審,從國務院決定發布之日起,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上述事項一律不得繼續開展行政審批,并對照國務院決定梳理和調整本級行政審批清單或者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發現對已經取消的審批事項仍在實施審批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取消審批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加強后續監管。對已經取消審批的事項,由學校、公民個人、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自主決定。對已取消審批事項負有監管職責的教育行政部門,要研究和明確簡政放權新形勢下實施監管的有效措施和方式方法,通過探索實施告知承諾、隨機抽查、加強行政執法等途徑,加強對相關主體的監督檢查,維護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良好秩序。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相關配套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要對照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本部門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規章與文件中與國務院取消審批決定不一致的內容,對不符合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精神的內容,要抓緊進行研究修訂或者宣布廢止。修訂后的規章與文件或者宣布廢止的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開發布。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要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引,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教實施綱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號),要把深化行政審批改革作為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重要內容,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加強審批取消的后續監管。要做好規范性文件出臺前的合法性審查,加強文件的日常監督與清理,杜絕違法設置行政許可的情況。要以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為契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行政職能轉變,不斷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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