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25日)
教學廳函〔2001〕6號
你廳《關于學歷、學位復核中有關問題的請示》(閩教〔2001〕高67號)收悉。
更改學歷、學位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對提出更改的情況,要嚴格按照國家學歷教育和學位制度的規章衡量,實事求是地處理。具體意見如下:
一、既無國家招生計劃又未經省級招辦錄取者,屬無學籍學生,不能具有畢業資格,對所獲得的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不予承認。對此類情況,應追究證書頒發單位發證責任并責成收回證書或登報宣布證書作廢。
二、復核時發現有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的,按原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88〕教學字006號)處理。屬于不應錄取的,即使已學習結束獲得學歷、學位證書,也應按無學籍學生對待,按上述第一條處理。
三、對于以同等學力申請獲得的學位,組織部門可通過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或學位授予單位進行認證,確定屬實則應予以承認;以同等學力申請獲得的學位雖經認證屬實,但其前置學位經認證不實,則所獲學位不予承認。
無論是現所獲學位還是其前置學位,經認證發現不屬實,不僅對被復核人員所獲得的學位不予承認,還應追究其弄虛作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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