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2002〕14號
近年來,我國民辦高等教育在國家“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方針的指導下,在各級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得到了較快發展,對于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進高等教育發展,廣開學路,培養人才,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矛盾和問題,一些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在招生過程中,存在的亂發招生廣告(簡章)、濫搶生源、虛假許諾等違規違紀行為,不僅影響了民辦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續發展,也影響了社會的穩定。
為進一步加強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指尚不具有頒發國家學歷文憑資格,實施高等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的管理,規范其招生行為,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招生工作是民辦高等教育機構順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環節,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管理;制定和完善有關規章、政策;明確工作職責,配備得力人員,切實負起責任。
二、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應面向社會,依法自主招生,有條件的可在自律、自愿的基礎上實行聯合招生;要端正辦學思想,規范辦學行為,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加強招生管理,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招生工作,定期培訓招生工作人員,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嚴肅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違規違紀人員?! ?/SPAN>
三、民辦高等教育機構主要面向本地區招生,確需跨?。ㄗ灾螀^、直轄市)招生的,須經教育機構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四、民辦高等教育機構不得將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給經營性的中介機構或個人;不得借用普通(成人)高等學校的名義招生;不得干擾基礎教育的正常教學秩序。普通(成人)高等學校不得以聯合辦學或出借名義將學歷教育學生轉由民辦高等教育機構代為進行教學和管理。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審定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招生資格,定期向社會公告有關信息;要及時研究、解決招生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加大對招生工作的宣傳力度;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為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招生咨詢、新生接站等活動提供幫助,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民辦高等教育機構的招生廣告(簡章)。民辦高等教育機構面向社會發布招生廣告(簡章)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對學校名稱、辦學類別、辦學地點、考試類型、證書名稱及收費標準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詞、弄虛作假,不得作不負責的許諾。
對擅自發布未經審核的招生廣告(簡章)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要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指導、監督;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混亂,擾亂招生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要限期整頓,情節嚴重的停止其招生;要與公安、工商等部門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維護好招生秩序,嚴禁各種非法招生活動。
八、普通(成人)高等學校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的招生活動,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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