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2003〕16號
按照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堅持教育創新、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精神,根據有利于選拔和造就一大批拔尖創新人才的要求,為進一步提高碩士生招生工作質量和新生入學質量,現將做好2004年碩士生招生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鞏固和擴大改革成果
2003年碩士生招生改革舉措多,力度大,在實施中克服了非典疫情的影響,工作進展順利。入學考試科目設置改革、加大差額復試力度、提高復試有效性、自主確定復試分數線的試點,以及考試內容的改革,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各招生管理部門和招生單位應認真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同時,要按照2004年研究生招生的新形勢和新要求,嚴格執行招收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見附件一、二、三),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的辦法和程序。要堅持招生單位自主權與自律機制相結合,堅持依法行政,從嚴管理,把改革成果制度化、規范化,努力創造既公平、公正又利于拔尖創新人才選拔的招生工作環境。
二、加強考務管理,確??荚嚢踩?strong>
?。ㄒ唬Σ糠挚紕展芾砉ぷ髯鋈缦抡{整:
統考試題分省印制。各省級招辦要認真組織、精心安排。試題以及信封要嚴格執行標準,保證印制質量和安全。
法律碩士和工商管理(MBA)專業學位的聯考命題、制卷工作均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試卷亦改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直接寄送省級招辦統一管理,由省級招辦按規定時間下發相關報考點。
法律碩士和工商管理(MBA)專業學位由各省級招辦指定專門報考點。
工商管理碩士專業聯考的校外教學點(含異地校區)要重新報批,截止時間為10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ǘ┣袑嵧晟葡嚓P規定。各級招生管理部門和招生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進一步完善本單位試題命題、制卷、運轉、保管、分發等各環節的工作規定,實行明確的責任制。確保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對參與試題印制、運送、保管的工作人員要逐一進行審查,非本單位正式員工不得參加與試題有關的任何工作。對涉及試題工作的招生人員要普遍進行一次保密、保管工作的紀律教育。要按照試題保密標準要求,配置保密室硬件設備。
各省級招辦要對本部門和省內碩士生招生單位上述工作,認真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適當時候我部將組織對各?。▍^、市)有關工作進行抽查。
?。ㄈ┙?、健全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各級招辦的一把手要親自負責考務管理和確??荚嚢踩ぷ?。對全國統考或聯考試卷可能影響全局的突發事件,省級招辦應在第一時間同時報告省政府、教育部考試中心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并立即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態,需要立案偵破的,要立即就地組織立案。
三、提高復試、錄取工作質量
各招生單位要公開復試工作辦法和程序,嚴格按照復試程序辦事。加強復試人員的責任,對主持復試的教師進行必要的招生政策規章培訓,對不稱職的教師要及時調換。
參加復試的考生總數,原則上按本校招生規模的120%左右掌握。
在錄取階段要綜合考慮考生的初試和復試成績。加強對考生大學階段學習成績、科研活動以及工作業績的考察,將其作為錄取與否的重要依據。
各招生單位應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特別是對錄取結果負責。
四、繼續進行高校招生自主劃定分數線試點工作
試點高校要認真總結經驗,分析存在問題,切實完善辦法。要規范操作,從嚴要求,確保質量。要認真體現國家在碩士生招生中的民族和地域政策。劃線時應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原則上不搞破格錄取。
五、進一步規范單獨考試工作
單獨考試招生主要面向工作在艱苦地區、艱苦行業的在職人員??忌仨毜綀罂紝W校校本部所在地省級招辦指定考點參加考試,原則上不再設異地考點。招生單位單獨考試招生人數應掌握在我部下達的限額內(見附件三)。
六、其他
?。ㄒ唬┖喕瘓罂际掷m??忌鷪竺麜r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
?。ǘ┘涌炜紕展ぷ餍畔⒒?/p>
各省級招辦和各級研究生招生單位要不斷提高計算機輔助管理水平,滿足工作需要。要切實加強信息管理,高度重視網絡信息安全工作。要嚴格按照規定采集和上報招生信息,積極利用中國研究生招生網站(網址:www.ChinaYZ.com.cn)發布生源余缺信息。
研究生招生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招生單位的聲譽和社會的穩定。各地方、各招生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不得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超越權限,自行其是。招生考試政策改革的試點方案,須報經我部批準后方可進行?! ?/p>
附件:1.2004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2.2004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細則(略)
3.2004年全國招收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
4.2004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單獨考試名額安排(略)
5.2004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進程表(略)
2004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是為了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在本門學科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或獨立擔負管理或專門技術工作能力和創新精神,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三條 招收碩士生應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保證質量、寧缺毋濫和按需招生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必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應屆本科畢業生、本科畢業的人員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等。
第六條 招生單位培養碩士生的經費來源按隸屬關系分為中央和地方財政撥款以及用人單位委托培養經費和自籌經費等。
第七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復試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復試要進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專業知識、綜合素質和能力。招生單位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復試辦法,方式和程序。
全國統一考試中部分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
聯合考試是教育部批準的特定學科、專業的部分考試科目由全國統一命題的考試;
單獨考試是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高等學校為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組織的考試,考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組織命題;
推薦免試是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高等學校按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進行復試的選拔方式。
第八條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在開考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各招生單位自行命制的試題屬機密級材料??忌鹁碓诔煽児记皩倜孛芗壊牧?。
第九條 碩士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生兩種。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教育部主管全國碩士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ㄒ唬┲贫ㄕ猩ぷ鞯姆结?、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簡章,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ǘ瑖矣嘘P部門制定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ㄈ┐_定具有組織單獨考試資格的學校名單及其年度單考限額;
?。ㄋ模┐_定具有推薦免試資格的學校名單及其年度推薦免試限額;
?。ㄎ澹┙M織碩士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和全國統考科目的命題工作,授權有關機構組織專業學位等聯考命題工作;
?。┱{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ㄆ撸┙M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绦薪逃筷P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
?。ǘ┙M織匯編、印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單位招生專業目錄;
?。ㄈ┰O置報考點和閱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ㄋ模┙M織并做好試題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ㄎ澹﹨f調并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招生工作;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省政府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報告;
?。┡嘤栒猩ぷ魅藛T;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省級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簡稱省級招辦,下同)作為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應當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編制,根據工作量,設置研究生招生處(科)室,配備專職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干部。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绦薪逃筷P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實施細則;
?。ǘ└鶕逃?、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體檢要求;
?。ㄈ└鶕液硕ǖ恼猩幠?,制定本單位的分學科、專業的招生方案;
?。ㄋ模╁噙x指導教師;
?。ㄎ澹┚幹普猩鷮I目錄;
?。彶榭忌膱罂假Y格;
?。ㄆ撸┙M織命題、考試、評卷、體檢和錄取工作;
?。ò耍θ雽W新生的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ň牛┮婪ňS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ㄊ┙邮芸忌纳暝V,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必要解釋,處理招生中的遺留問題;
?。ㄊ唬╅_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ㄊ┰O置招生機構,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人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招生工作人員培訓。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招生單位可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在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內自主確定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招生人數及各學科、專業的招生人數。
第十五條 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培養的碩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兩種。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生按學校推薦,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六條 委托培養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用人單位提供,畢業后按委托培養合同就業。
第十七條 自籌經費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高等學校在培養條件、指導力量具備的前提下,用導師的科研經費解決,或向社會多種渠道籌措。學生畢業后按自籌經費培養合同就業。
第四章 報名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碜o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ǘ┛忌膶W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后,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報考;
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ㄈ┠挲g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ㄋ模┥眢w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第十九條 報名參加聯合考試的,按教育部公布的招生簡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系谑藯l中第(一)、(三)、(四)各項的要求;
?。ǘ┐髮W本科畢業后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的在職人員,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
獲碩士學位后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的在職人員,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
第二十一條 推薦免試生必須是經畢業學校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其報考單位的復試并被接收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第二十二條 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準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第二十三條 報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報考點由各省級招辦確定并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四條 招生單位可根據教育部規定的報考條件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要求,并對考生進行報考資格審查,核發準考證。
第二十五條 考生報名時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五章 初試
第二十六條 全國招收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七條 初試科目為四門:政治理論、外國語和兩門業務課。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及類別。
每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參加統考、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和單考的,政治理論和外國語科目滿分各為100分;
參加統考、法律碩士聯考和單考的兩門業務課各為150分;
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綜合能力科目滿分為200分,管理科目滿分為100分;
考試方式均為筆試(外國語科目中含聽力測試)。
第二十八條 全國統一考試的初試的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學科、專業的基礎課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
聯合考試的初試的聯考科目命題工作由教育部統一組織,或指定相關機構組織進行。
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
第二十九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或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以及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
第三十條 考點由各省級招辦確定,考點必須與報名點一致。
參加法律碩士和工商管理專業學位及單獨考試的考生必須到省級招辦指定的考點應試。
第三十一條 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授權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其他科目評卷工作原則
上由命題單位組織進行。
評卷應遵循公正、準確的原則。
第六章 復試
第三十二條 擬錄取的考生均應參加招生單位復試。
第三十三條 對參加復試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招生單位據此制定本單位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一般應在5月上旬完成復試。
第三十四條 參加復試的考生名單、復試內容和方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對參加復試的同等學力者除加強復試外,還必須加試所報考專業的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招生單位應再次查驗考生的有關證件。招生單位認為需進一步考查時,可再次進行復試。
英語、日語、俄語的口語測試以及英語、日語、俄語以外語種的聽力和口語測試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進行。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對接收的推薦免試生必須在全國統一報名前完成復試,并辦理接收手續。復試內容、方式由招生單位確定。
第三十六條 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七章 錄取
第三十七條 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根據教育部當年下達的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初試和復試的成績,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擇優擬定錄取名單。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各省級招辦應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錄取名單必須經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第三十九條 少量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學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學學習。
第四十條 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培養碩士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合同。
第四十一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十二條 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健康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違紀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在報考中違反有關規定、有舞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十四條 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解放軍系統的高等學?;蛘呖茖W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 招收港澳臺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生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全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簡章
一、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是為了培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愛國守法,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級專門人才。
二、報考條件
?。ㄒ唬┓舷铝袟l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組織的全國統一招生考試: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畢業學歷后經兩年或兩年以上(從大專畢業到錄取為碩士生當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再次報考碩士生,但只能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的碩士生;
3.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4.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ǘ┓舷铝袟l件的,可以報名參加經教育部批準的招生單位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
1.符合報考條件(一)中第1,3,4,各項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后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獲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本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ㄈ┓仙鲜觯ㄒ唬┗颍ǘ┲懈黜棃罂紬l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相應的統考或單考。
試辦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41所學校是:北京師范大學、首都師范大學、天津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遼寧師范大學、沈陽師范大學、渤海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南京師范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徐州師范大學、浙江大學、浙江師范大學、杭州師范學院、安徽師范大學、福建師范大學、江西師范大學、山東師范大學、曲阜師范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河南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湖南師范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廣西師范大學、西南師范大學、四川師范大學、西華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云南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西北師范大學、青海師范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范大學。
?。ㄋ模┓舷铝袟l件的,可以報名參加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聯考”。
1.符合(一)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下列13個專業不得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法學、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法、商法、公證、法律事務、行政法、律師、涉外經濟與法律、知識產權法、刑事法)
全國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 39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山西大學、遼寧大學、吉林大學、黑龍江大學、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南京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安徽大學、廈門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山東大學、煙臺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湘潭大學、湖南大學、中山大學、海南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貴州大學、云南大學、西北政法學院、蘭州大學。
2004年各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試辦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ㄎ澹┓舷铝袟l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MBA聯考”。
1.符合(一)中第1,3,4,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大專畢業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全國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89所學校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財經大學、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天津財經學院、河北工業大學、燕山大學、華北電力大學、山西財經大學、山西大學、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工業大學、遼寧大學、大連理工大學、東北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哈爾濱工程大學、哈爾濱商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海運學院、東華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上海理工大學、上海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河海大學、江蘇大學、蘇州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商學院、浙江工業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合肥工業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南昌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經濟學院、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學院、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武漢理工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工業大學、廣西大學、海南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大學、貴州工業大學、貴州大學、云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西北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理工大學、蘭州大學、寧夏大學、新疆財經學院。
2004年各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學校,錄取該專業考生時,只從參加“MBA聯考”的考生中選拔。各試辦學校不再為該專業組織統考或單考。
?。┐T士生招生單位中的部分高等學校,經教育部批準,可以推薦本校少數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初試并在報名前直接到報考單位參加復試,推薦辦法由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制定。被接收的推薦免試生須在國家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到報考點辦理報名手續,亦不得再參加統考。到10月31日仍未落實接收招生單位的推薦免試生不再保留推免生資格。
三、報名日期
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四、報名地點
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確定的報考點報名;參加“法律碩士聯考”、“MBA聯考”的考生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報考點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單位報名,報名工作截止日期與統考報名截止日期一致。
五、報名手續
?。ㄒ唬獙帽究飘厴I生持本人身份證和學生證,其他人員持本人身份證或現役軍人、文職干部證件和學歷證書報考,交納報考費,領取有關表格。填寫報考登記表時應當注意:
1.參加統考的考生可以填報同一學科專業研究方向相近的兩個招生單位。
2.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工商管理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3.參加“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可以填報試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兩個學校。
4.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一個招生單位的一個學科專業。
5.應試的外語語種按招生單位的規定任選一種。
6.同等學力的報考人員,應按招生單位要求如實填寫學習情況和提供真實材料。
7.填寫項目應與報名機讀卡一致,并不得更改。本人填寫報名登記表與報名機讀卡有出入的,以報名機讀卡為準,因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ǘ┛忌约禾詈脠罂嫉怯洷砗?,按規定日期將所有報考材料逕寄報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單位。申請參加單獨考試的考生按招生單位的要求辦理。
?。ㄈ┱猩鷨挝粚彶榭忌鷪罂疾牧虾?,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核發準考證。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報考者辦理報考手續交納報考費后,不退報考費。
六、考試
?。ㄒ唬┤雽W考試分初試和復試。
?。ǘ┏踉嚾掌冢?004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荚嚂r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該規定日期舉行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ㄈ┏踉嚳颇浚赫卫碚?、外國語和兩門業務課。各科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政治理論課、外國語滿分各為100分(含報考非外國語專業考生應試英、日、俄語聽力測試20分),兩門業務課滿分均為150分;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MBA)聯考兩門業務課及滿分值為:綜合能力200分,管理100分。
應試小語種的考生、部分學校外語專業應試第二外語的考生以及參加單考的考生外語科目初試僅為筆試,考試時間為3小時,卷面滿分值為100分。聽力測試在復試中進行,成績不計入初試成績。
?。ㄋ模┤珖y考初試的政治理論,非外國語言文學專業的英語、俄語、日語和部分專業的基礎課,由教育部統一命題,考試大綱由教育部制訂;其他科目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命題。
單獨考試的初試科目均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ㄎ澹┛荚嚪绞骄鶠楣P試,其中按規定的外國語科目含聽力測試。
?。癕BA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門:政治理論、外國語、綜合能力(含運用數學基本知識和數學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邏輯推理能力以及漢語運用能力)、管理。其中除“政治理論”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命題外,其余三門(外語為英語,其中聽力測試使用全國統考聽力測試題)的命題工作均由教育部委托有關機構承辦。選考日語或俄語的考生,用全國統考的試卷,其他語種的試題由招生單位自行命題。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全國工商管理(MBA)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編寫,并已下發至試辦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學位的院校。
?。ㄆ撸胺纱T士聯考”的初試科目共四 門:政治、外語、專業基礎課(含刑法、民法)、綜合課(含法理、憲法和中國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語使用全國統考試卷,兩門業務課的命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承辦。
聯考科目的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會同有關單位編寫,并已下發至試辦法律碩士專業的院校。
?。ò耍┏踉嚨攸c:參加全國統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參加單獨考試和參加“MBA聯考”的考生到報考單位所在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指定的考場應試。由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單位負責發出考生初試成績通知單。
?。ň牛驮嚂r間、地點、科目、方式由招生單位自定。復試辦法和程序由招生單位公布。復試一般在5月上旬前結束。招生單位認為必要時,可再次復試。
?。ㄊσ酝葘W力資格報考的考生,招生單位要全面、嚴格復試。要對其進行本科主干課程和實驗技能的考查,其中筆試科目不少于二門,每門考試時間為3小時。
?。ㄊ唬﹨⒓訂为毧荚?、“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都必須進行面試。
?。ㄊ┙逃恳罁T士研究生培養目標,結合年度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和報考生源情況,以及總體初試成績情況,確定進入復試的基本要求。對應屆畢業生和非應屆畢業生實行統一的最低復試分數線。
對報統考考生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
對報考MBA的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單科分數要求及三門聯考科目分數要求;
對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提出應試科目總分要求和單科分數要求。
對單考生參加復試的要求由招生單位自定。
招生單位一般進行差額復試。
符合復試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額限制無法錄取的參加“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不得轉其他學科專業錄??;未參加“MBA聯考”、“法律碩士聯考”的考生,亦不得轉到工商管理碩士專業、法律碩士專業錄取。
七、體格檢查
考生復試時應按招生單位規定到指定的二級甲等或以上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具體要求,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通知中寫明。
八、錄取
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考生入學考試的成績(含初試和復試)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確定錄取名單。參加統考或參加“MBA聯考”及“法律碩士聯考”考生可被錄取為定向或非定向碩士生,也可被錄取為委托培養或是招生單位自籌經費碩士生。
參加單考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的定向培養碩士生或委托培養碩士生。
招收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均實行合同制。招生單位、用人單位、擬錄取為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及自籌經費碩士生的考生之間,必須在考生錄取前,分別簽定合同。
被錄取的新生經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參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九、畢業生就業
定向或委托培養碩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單位。
非定向和自籌經費碩士生畢業時采取畢業研究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方式,落實就業去向。學校及所在?。▍^、市)畢業生調配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十、其他
?。ㄒ唬┛忌鷪竺麜r不再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報考的證明材料??忌c所在單位因報考研究生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上述問題使招生單位無法調取考生檔案,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被錄取的后果,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ǘ┮勋@得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被錄取為碩士生后,培養經費及在學期間的待遇按委托培養或定向合同辦理。
?。ㄈ└魇?、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簡章,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ㄋ模┈F役軍人報考碩士生及解放軍系統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招收碩士生,按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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