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財廳〔2002〕5號
為幫助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他們勤奮學習、努力進取,經國務院批準,2002年4月,財政部、教育部聯合發文,設立了國家獎學金制度,專項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經濟困難學生。為認真做好這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工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高度來認識;各高校要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要把這一體現黨和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關懷的好事做好、實事做實。
二、國家獎學金的評定要堅持公示制。各高校在國家獎學金的評定過程中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評定名單及有關材料前,要將擬上報的獲獎名單向全校師生公布,接受師生監督,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三、各高校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2〕33號)要求,切實加強國家獎學金資金的管理,要保證??顚S?,及時、全額發放給獲資助的學生。不得變相提高或降低國家規定的國家獎學金標準,嚴禁以一個人申報、獲準后又讓幾個學生分享的錯誤做法。
四、各高校要認真做好對國家獎學金的宣傳工作,正確引導學生對國家獎學金的認識,避免工作中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五、待今年國家獎學金評定工作結束后,我部將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對于違反國家獎學金有關規定的,將追究有關學校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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