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大林)近日,江蘇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等部門聯合出臺培訓收費行為規范,明確規定凡因培訓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培訓對象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余費用;培訓對象提出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余費用。
江蘇要求,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財務與資產管理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費用,不得在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
今年以來,江蘇將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列入省委常委會工作要點和省政府“十大主要任務、百項重點工作”,省教育廳列為全廳重點工作,在省市縣級層面分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省市縣聯動、多部門協同工作機制,認真落實以縣為主的屬地管理責任。
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開展以來,該省各地深入細致開展排查工作,基本摸清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底數。在這一過程中,不少地區邊排查邊整改,對違法違規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聯合執法,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時,進一步強化對中小學和教師管理,要求各地嚴格執行《江蘇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的意見》中的30條“禁令”,鼓勵學校開展課后延時服務。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務
京ICP備10028400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07625號 網站標識碼: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