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教廳〔2018〕32號
各市(地)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有效遏制當前中小學存在的課業負擔過重、課外補習費用過高等突出問題,維持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按照《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教育廳、民政廳、人社廳、工商局、公安廳決定聯合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和區黨委九屆三次全委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貫徹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大力發展素質教育,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原則,通過自查摸底、全面檢查、集中整治、專項督察等方式,堅決治理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的行為,減輕學生的學業負擔,依法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提升服務與監管水平,保障依法辦學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二、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
?。ㄒ唬┘訌娀鶎狱h建工作。盡快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基層黨組織,切實做到黨的基層組織和黨的領導全覆蓋,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確保黨的教育方針政策的落實。對黨員人數少、不符合建立黨支部的民辦教育機構,要聯合成立黨支部,并選派政治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黨員干部擔任黨支部書記。要讓基層黨組織積極參與到學校的日常管理和重要決策部署中。對于基層黨組織薄弱的校外培訓機構,要責令整改,切實夯實基層黨建工作。
?。ǘ┘訌姲踩[患檢查。為確保安全穩定工作,校外培訓機構應加強學生的安全穩定教育,制訂安全穩定工作應急處突預案,建立安全穩定長效機制,著重加強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周邊環境綜合治理達標情況等重點領域的檢查,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
?。ㄈ﹪澜麩o證辦學行為。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再舉辦經營范圍以外的培訓。對未取得營業執照,且不符合辦證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
?。ㄋ模﹪啦檫`背教育規律辦教育的行為。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同時,重點排查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課程)教育,發現一起處理一起。
?。ㄎ澹﹪啦榭荚囋u價增負問題。嚴禁校外培訓機構舉辦、受托舉辦或變相舉辦與中小學入學或升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測試、競賽或排名等,且不得為上述活動或賽事提供場地設施、宣傳渠道、考前培訓等服務與保障,對有此類行為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猿忠婪◤膰乐谓?。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發現此類行為將嚴厲追究校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堅決查處教師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和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到校外培訓機構兼職授課,并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對此類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ㄆ撸﹪啦檫`法違規辦學。嚴禁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招生,在不經教育行政部門許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范圍,不得組織或安排中小學在校學生開展全日制教育教學活動(寒暑假除外)。嚴禁張貼虛假廣告、嚴禁出現為代辦學籍、承諾上名校、短時提高等宣傳行為,對有此類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將依法嚴處,直至停止辦學、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治理步驟
本次專項治理行動,由各市(地)教育局牽頭組織實施,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門積極配合,各負其責。治理過程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自查摸底。(3月底-4月16日)各市(地)對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按照治理任務和整改要求,進行問題摸排、檢查,確保問題查到、底數精準,并撰寫自查報告,于4月16日前上報教育廳職成處。
第二階段:全面檢查。(4月17日-4月25日)教育廳抽調人員組成民辦教育督查小組,按照各地的自查報告,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再摸排、再檢查,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第三階段:集中整改。(4月26日-11月10日)各市(地)突出問題導向,按照“取締一批、整改一批、規范一批”的思路,建立問題整改臺賬,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動作。
第四階段:專項督查。(11月20日-12月31日)各市(地)對專項治理情況進行總結,撰寫專項治理總結報告,于11月20日前上報教育廳職成處。教育廳督查組結合民辦教育年檢工作,對集中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對存在問題未及時整改的校外培訓機構,責令其停辦整頓。
四、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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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民政、人社、工商、公安、學校等部門共同負責的工作機制,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整治與中小學和學校有關的不良行為;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門密切協作,提供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情況,人社同時負責本部門批準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工商將以主管部門提出的經營范圍關鍵字為索引,統計并提供市場主體信息,依法規范相關主體的經營范圍。公安負責強制執行;學校負責清查學生的報班情況。
?。ǘ┩晟乒芾頇C制
建立定期評估機制,對無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建立《白名單》;對有安全隱患、無資質和有不良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建立《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同時,要完善機構設置審批標準與辦法、抽查辦法、公示制度、年檢制度等監管辦法,設立民辦教育監督舉報電話(4月16日前報自治區教育廳),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推進校外培訓機構的健康發展。
?。ㄈ┘訌娦麄靼l動
各市(地)要進一步拓寬宣傳領域,創設宣傳載體,樹立規范典型。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廣泛動員社會參與監管和治理,形成強大的專項治理態勢。
西藏自治區教育廳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西藏自治區民政廳
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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