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督學、中央編辦四司司長 張雅林
教育是民生之基,關乎每個人和每個家庭。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建設教育強國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基礎工程,必須把教育事業放在優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現代化,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這為我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不斷推進教育事業發展、大力提高國民素質指明了方向,也是機構編制工作服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遵循。我們必須切實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增進民生福祉,在嚴控機構編制總量增長的同時,積極統籌存量,創新體制機制,擴大資源供給,為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統籌編制資源,推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義務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國家必須保障和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經過改革開放近40年快速發展,我國義務教育事業邁上新臺階,教育質量顯著提高,總體發展水平進入世界中上行列。但也要看到,義務教育的發展仍然存在著不平衡不充分,鄉村教學力量薄弱,城鎮優質教育資源偏緊,均需要通過動態和結構調整盤活師資存量,優化教育資源布局,促進城鄉、區域教育均衡發展。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推進教育公平”,“推動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這就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職工隊伍建設,統籌城鄉教育發展,促進教育公平。近年來,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積極完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管理辦法,促進教職工在城鄉、區域、學校之間合理調配和統籌管理。2001年國辦印發《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意見》,分別明確了城市、縣鎮和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并規定寄宿制、山區、湖區、海島、牧區等可適當增加編制。2009年將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提高到縣鎮水平,以解決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偏緊問題。2014年將農村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統一到城市水平,并提出學生規模較小的村小、教學點,可以生師比、班師比相結合核定編制,實現了城鄉教職工配備均等化,促進了農村中小學教育協調發展。下一步,要繼續在現有事業編制總量內加大挖潛創新、盤活存量和統籌調劑力度,按照統一后的標準做好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核定及優化配置,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特別是要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的投入力度。
二、改革管理體制,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迅速,區域布局更加均衡,高校類型趨于多樣,學科專業和層次結構更加合理,辦學條件日益改善,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不僅較好地滿足了人民對高等教育需求,也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智力支持。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高等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高校人力資源短缺越來越成為今后一定時期高等教育發展的主要矛盾。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快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現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契機,指明了方向。我們體會,進一步加強高校建設,服務和保障高教事業發展,要求事業編制工作在嚴控總量的前提下,加大編制資源統籌和管理創新力度,一方面要積極統籌編制資源,滿足高校教育教學力量剛需,另一方面更要創新管理,深化改革,簡政放權,妥善破解教職工配備跟不上擴招速度、高層次人才引進難等制約高校發展的瓶頸問題。近年來,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對此進行了積極探索,開展了一系列有效工作。2014年,中央編辦印發《關于創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方式的意見》,專門針對高校人員編制不足問題提出要求,積極探索走出一條在人員編制管理方面適應高校改革發展的新路子。2017年,教育部、中央編辦等部門印發《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出要“積極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并明確“納入總量管理的人員享有相應待遇和保障”。根據高校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下一步還需要認真研究制訂高校教職工編制標準,對高校人員編制配備等提出具體比例,以進一步為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更好的體制機制保障。
三、創新供給方式,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教育事業
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教育服務主要由政府通過舉辦公立學校直接提供,民辦教育發展仍然不足。隨著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一些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對舉辦教育事業積極性越來越高,一些原本由政府包辦的教育事業完全可以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事業,既是對公辦學校的有益補充,彌補公共服務供給的不足,又能發揮“鯰魚效應”,激發公辦學校的活力,提高競爭意識和服務質量。近年來,一些地方積極探索公建民營、公辦民助、公私合營等形式舉辦各類學校,既節省了大量編制資源,又擴大了公共教育服務供給。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支持和規范社會力量興辦教育”。貫徹落實這一精神,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變大包大攬公共服務的傳統觀念和思路。一方面,加強對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事業的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直接興辦,或通過各種形式與政府合作舉辦,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另一方面,加強對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事業的監督管理,完善教育公共服務基本標準,強化政府部門行業監管,建立健全政府、社會和服務對象共同參與的監管體系,保障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構建教育服務主體多元化的新格局,促進教育事業優先更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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