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濟大學副校長 呂培明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簡政放權、加強監管作為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兩大抓手,對實現新形勢下政府職能轉變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的出臺,讓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真正落地,高校主管部門負責監管和業務指導,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完美詮釋了“放”和“管”的有機結合,真正做到“行之當行,事者應為”;同時,《暫行辦法》為各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組織實施提供了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制度安排與政策指導,在職稱評審監管制度、機制、實施操作等層面“對癥下藥”,設計了集完整性、功能性、結構性、合理性、權威性于一體的監管體系,為高校教師職稱監管提供了政策保障,使“為者有方”,進而實現“監管有序”的良好局面。
一、簡政放權,落實高校評審自主權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對于同濟大學等部分高校而言,已經早就擁有,而對于其他多數高校,一直顯得有點遙不可及。由于種種原因,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落實高校自主評審之路頗為漫長。2012年,《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將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調整為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5年之后,2017年1月,《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意味著高??梢宰灾髟u審副教授。幾乎同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表示要下放職稱評審權限,并逐步將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等單位按照管理權限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政府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后備案管理;兩個月之后,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再次強調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并明確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
至此,各高校理應進行職稱自主評審,然而,由于全國各級各類高校發展水平、評審經驗相差巨大,且缺乏評審權下放后的監管體系,部分權力機構因擔心出現混亂而不敢放權,而部分高校尤其高職高專,則因缺乏評審經驗與組織能力而不敢接盤?!稌盒修k法》的出現可謂為雙方提供了指路明燈。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照此文件徹底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由原來的組織評審改為評審監管;高校亦可以拿著這個“尚方寶劍”自主開展評審相關工作。
《暫行辦法》明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一竿子插到底,徹底打通最后環節,沒有絲毫猶豫和含糊,由此可見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于職稱評審權下放的態度和決心??梢哉f,《暫行辦法》的出臺,真正讓高校自主評審職稱不再是一句空話。
二、責權統一,增強高校主體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權力和責任是一個整體的兩個面,有權無責,會造成權力濫用,造成不切合實際、不負責任的瞎用權,瞎指揮;有責無權,或缺乏充分的權力,又失去了實現目的的主要手段,必然導致工作效率低下或難以負起應有的責任,責權統一才是能干事、干實事的有力法寶。
《暫行辦法》明確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高??梢愿鶕矣嘘P規定制訂崗位設置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職稱評審辦法、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等評審文件都可以根據高校發展水平、學校特色等自主制定。同時,《暫行辦法》也明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這也意味著權力下放的同時,高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便由于經驗等方面不足,采取聯合評審或者委托評審方式,最后的責任依然是高校自身,而不是被委托機構。一方面要求各高校在職稱評審工作中要用權適度,謹慎用權,重視公示、嚴謹執行,做到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被委托機構的一些憂慮,使其能夠更加開放地接受委托評審。
三、懲處分明,提高職稱評審監管效能
遵守制度是人類社會化的基本產物,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基本要求。優良的制度更需要人人遵守,嚴肅處理違規行為、提高制度執行力、維護制度權威性也是優良制度所應有的內容?!稌盒修k法》系統考慮了如何加強對職稱評審中違規行為的處罰,設定了針對申報人、評審專家、高校和院系黨政領導及其他責任人、違規高校的多維懲處體系。評審中出現的違紀行為一旦被確認,涉事申報者的聘任結果將被取消,涉事的評審專家將被取消資格并被列入“黑名單”,有關責任人員將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理,對違規高校將處以暫停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的處罰。
職稱評審工作懲處機制的建立有助于實現高校與監管部門的雙贏局面。懲處機制可促使高校完善內部監督體系,帶動評審工作規范良好運行,推動高校依法依規實施內部治理。高校各項工作若做不到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隨時可能進入負面清單,對其違規的個人、集體都有相應懲罰措施。對于高校自身而言,完善內部監督工作既可保證職稱評審工作順利進行,提高評審結果的可信度與公正性;而自我監督的失范則將導致評審中問題頻出、爭議不斷,甚至可能面臨評審權限被收回的風險,因此懲處機制的建構為高校自我監督起到良好的威懾與激勵作用。
四、社會監督,加強職稱評審監管力度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離不開社會大眾的參與?;诖?,《暫行辦法》提出,有關部門及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梢?,社會公眾作為第三方監督力量被引入高校職稱評審過程之中,無疑加強了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督的力度。高校的公開公示制度也是社會監督最直接的實現形式。從這個角度看,外部監督機制及公開公示制度的建立對高校職稱評審而言至關重要。
首先,社會參與有助于評審工作健全規范、查缺補漏。社會監督可對職稱評審辦法、標準、程序等提出糾正建議,查缺補漏,提高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合理性; 同時也可增強公眾及參評教師的信任感與認可度。其次,公眾對于高校職稱評審工作的認知與輿論也會影響到高校的社會聲譽。對于高校自身而言,公開公示制度可行性較高,引入第三方力量加入監督體系,完善評審工作的同時,又保持良好的社會反響。
總而言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改革是我國高等教育領域的一項重要改革,具有很高的社會關注度?!稌盒修k法》展現了“行之當行、事者應為”的良好狀態,著力構建了高校自律、政府監管、社會參與的全方位立體式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體系,必將促成高校教師職稱自主評審順利進行,帶動職稱評審監管向規范化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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