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問題既是社會進步的基本前提條件,也是個體發展的基礎保障。在人員高度密集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校內人員主體大部分為處于生長發育期、自我保護意識較差的未成年人,他們的安全問題關系到千萬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穩定,決不可忽視。
目前,我國校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基本形成,學校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受多種因素影響,學校安全工作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完善,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防控意識不強,事故處理能力不適應等問題。如何有效地做好校園安全工作的落實和監督工作,成為了教育主管部門亟需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日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專項督導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從四個方面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標準,在當前校園安全環境越來越復雜的情況下,為校園安全工作常態化、規范化運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體制機制和技術方面的有力支撐。
一、堅持督導標準化、規范化。
在學校危機管理體系構建中,無論是學校內部管理的審核,還是外部環境下的監督管理的檢查,都需要建立明確的“評估指標體系”作為對具體工作數據化考量和評價的依據。只有經過專業評估,才能檢驗一所學校危機管理工作的真實水平,并獲得相應的反饋信息,從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相關政策、計劃提供依據,進而實現校園安全工作的整體提升?!稌盒修k法》明確了《中小學(幼兒園)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評估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使校園安全評估有了科學和系統的評價標準,為今后校園安全工作督導檢查的規范化開展提供支持。
二、堅持督導常態化、流程化。
中小學校園安全工作需要長效的監督機制作為保障,常抓不懈。為實現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推進的常態化和建立長效保障機制,《暫行辦法》規定專項督導采取日常監督、地方自查、實地督導相結合的工作流程具體落實。日常監督充分發揮責任督學的作用,強化學校安全工作的日常檢查,地方自查依靠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指標體系開展的逐級督導,形成地方督導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實地督導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對個別省份進行隨機抽查,對督導結果加以驗證,以保證督導過程的完整性。最終實現校園安全督導工作的常態化、流程化運行。
三、堅持督導實效性、服務性。
從《暫行辦法》可以看出,督導對象由學校向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轉變,從之前側重“督學”向強化“督政”轉化。督導內容明確指出了督導的對象,強調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有效落實相關主體責任和監管職責。通過專項督導,將不斷提升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學校安全方面的支持力度,體現政府工作的服務性,從而促進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與學校建立起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安全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學校安全風險防控能力。
四、堅持督導信息公開透明。
督導結果公示、信息公開,是《暫行辦法》的執行原則,作為監督校園安全工作的執行者,督導機構的監督工作自身也同樣被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堅持標準與方法公開、組織與人員公開、過程與結果公開,有利于促進各地政府主動作為。因此《暫行辦法》的實施可以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清華大學教育學院素質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 張大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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