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 姚建龍
距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僅僅過去數月,教育部聯合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中央部門針對學生欺凌問題再次出手,以“豪華陣容”聯合發布了《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與5月份的《通知》不同的是,此次聯合發布的《意見》從“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實形成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三個方面對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提出了更加專業、細致、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意見》直面學生欺凌現象,明確指出“由于在落實主體責任、健全制度措施、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少數地方學生之間欺凌和暴力問題仍時有發生,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切實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發生。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采用了“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提法,這一方面突出了對暴力性學生欺凌的特別關注,另一方面也將中小學生實施的其他欺凌行為也納入了防治的視野之中。
學生欺凌和暴力問題是各國所普遍面臨的共同難題,各國也均有其防治的做法和經驗。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與社會治安管理的長期實踐中,我國形成了綜合治理的經驗,這一經驗具有強調跨部門協作及治理手段多樣性等特點,有“東方智慧”的美譽。綜觀《意見》的內容,體現了從現行法律、政策與實際出發,明確各方職責,綜合防治的基本思路。因循這一思路,可以將《意見》的核心內容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防治工作機制。
《意見》明確,各地要把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作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教育、綜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共青團、婦聯等部門組織,應成立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任務分工,強化工作職責,完善防治辦法,加強考核檢查,健全工作機制。為了確保三位一體防治機制的有效運作,《意見》還要求建立學校、家庭、社區(村)、公安、司法、媒體等各方面溝通協作機制,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2.學生不是防治的對象而是主體,應當增強學生對欺凌與暴力的免疫力。
《意見》提出要切實加強中小學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通過教育等方式提高學生對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做到不實施欺凌和暴力行為。同時還要求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務臺,開設自護教育熱線,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公益律師、志愿者開展有針對性的自護教育、心理輔導和法律咨詢。
3.家長在防治學生欺凌與暴力中不可推卸的責任。
學生欺凌和暴力的發生根源通常在于家庭,為此《意見》明確指出,管教孩子是家長的法定監護職責,應當依法落實監護責任,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護、教而不當;家長要注重家風建設,加強對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為習慣培養,從源頭上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行為發生。為了幫助與督促監護人履職,《意見》一方面要求要密切家校溝通,通過家訪、家長會、家長學校等途徑,幫助家長了解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知識,增強監護責任意識,提高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則強調要落實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包括依法追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
4.中小學校要建立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將其納入學校安全工作統籌考慮,作為加強平安文明校園建設的重要內容。
《意見》對于中小學校在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中的責任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要求,其要點有七:一是明確了責任主體——校長是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法治教育副校長和班主任是直接責任人。二是要求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早期預警、事中處理及事后干預等機制。三是要求積極有效預防學生欺凌和暴力,認真開展預防欺凌和暴力專題教育。四是全面加強教職工特別是班主任專題培訓,提高教職工有效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責任意識和能力水平,充分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明確相關崗位職責,將學校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各項工作落實到每個管理環節、每位教職工。五是建立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時報告制度。發現學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學校和家長要及時相互通知,對嚴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聯絡公安機關介入處置。六是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對實施欺凌和暴力學生及時采取批評教育、警示談話、將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直至轉入專門學校等措施。七是要求對當事學生實施科學有效的追蹤輔導,在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處置后,要持續對當事人(包括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及其家人)追蹤觀察和輔導教育。
5.各級綜治組織要強化學校周邊綜合治理。
學校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是各級綜治組織的重要職能,中央綜治委為此還專設了校園及周邊治安治理專項組負責此項工作。針對學生欺凌和暴力與學校周邊環境的密切關系,《意見》要求加大新形勢下群防群治工作力度,實現人防、物防、技防在基層綜治中心的深度融合,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園周邊地區安全防范工作,把學校周邊作為社會治安重點地區排查整治工作的重點,加強組織部署和檢查考核。值得注意的是,《意見》還特別指出要對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通知》要求,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督導和追究。
6.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警務工作。
公安機關因其權威性和專業性,在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中具有獨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兑庖姟芬蠊矙C關在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治安崗亭,密切與學校的溝通協作,積極配合學校排查發現學生欺凌和暴力隱患苗頭,并及時預防處置;加強學生上下學重要時段、學生途經重點路段的巡邏防控和治安盤查,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欺凌和暴力問題,要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并通知學校和家長,及時干預,震懾犯罪。
7.各相關部門要建立配套銜接機制,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
針對法律縱容學生欺凌和暴力的誤解,《意見》體現了“寬容而不縱容”原則,強調“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采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等要配套銜接采取包括及時報告、批評教育、警示談話、警示教育、將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轉入專門學校、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收容教養,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兑庖姟诽貏e強調,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
8.媒體要避免過度渲染報道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細節。
針對目前客觀存在的過度報道和傳播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現象,《意見》強調要認真做好學生欺凌和暴力典型事件通報工作,既要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又要注意不過分渲染事件細節;要防止泄露有關學生個人及其家庭的信息,特別要防止網絡傳播等因素導致事態蔓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使受害學生再次受到傷害;要避免學生欺凌和暴力通過網絡新媒體擴散演變為網絡欺凌,消除暴力文化的負面影響。
保護未成年學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而非學校一家之責。只有包括學生、家長在內的各相關部門與主體的共同參與,通力協作,標本兼治,才能有效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這一世界各國共同體面對的難題,而這也正是《意見》的“良苦用心”與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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