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科學研究院 耿申
國家九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依法依規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依法處置,指“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的”,要“根據《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懲處。依規處置,指對實施欺凌和暴力但未達到犯罪程度的學生,要依據相關規定和制度,對于情節較輕的,由學校和家長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和警示談話;情節較重的,由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對于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則采取“登記在案并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等措施進行處置。
為落實好《指導意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各中小學校須與當地公安、司法等機關密切配合,建立起一套系統化、多元化處置機制。比如,相關部門應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未成年學生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要依法追究其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又如,相關部門應全面落實《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的監督管理措施。再如,各地教育部門應進一步辦好已有的工讀學校等專門學校。有條件的地區可組建由司法、公安、教育部門和家長代表組成的轉校審議委員會,對普通學校提出的轉校學生情況進行審議,審議通過,即辦理轉校手續。同時還應完善此類專門學校的課程設置和辦學質量評價制度,確保學校高質量完成義務教育。
在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問題上,各地政府相關部門還應盡快建立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中心,設置舉報和咨詢熱線,為舉報和咨詢者提供迅捷有效的服務。各地公安局、派出所、社區和學校亦可嘗試組建聯合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巡防小組,密切監控和及時處置本區域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期發現、及時干預,防止事件惡化。同時也應鼓勵各相關社會團體積極介入對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預防教育、專業干預和事后輔導工作。
對于中小學校來說,“依法依規處置”的關鍵是以保護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學生身心安全及促進施加欺凌和暴力的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為核心,建立和完善處置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本流程。各中小學校都應按照“強化事先預防、及時應對事件、做好事后輔導”的基本原則,建立學生欺凌和暴力防治小組,制訂和規范防治學生欺凌和暴力的“三環節”處置流程,結合本地、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應對措施。
早期發現。早期發現是迅速、妥善應對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礎和前提。學校應聘請專業人員對全體教師和學生家長進行培訓,使教師和家長能夠從學生的行為、情緒、衣著、用品等方面發現卷入欺凌和暴力事件的跡象,及早發現尚處隱秘期的欺凌和暴力現象,實施早期干預,將欺凌和暴力遏制于萌芽階段。學校還可通過各種教育活動向學生、家長、社區廣泛宣傳欺凌和暴力的危害性,設立咨詢電話和信箱,鼓勵學生主動報告欺凌和暴力情況,并為學生提供必要教育咨詢輔導。
及時處置。一經確認發生了欺凌或暴力事件,學校須立即采取預定措施,首先保證被欺凌或受暴力侵害學生以及知情學生的安全,同時對欺凌者或施暴者確認事實,并給予適當的教育輔導,對事件采取有組織的應對處置措施。與此同時,第一時間報告教育管理部門,聯系雙方學生家長,通知社區聯防機構。事件嚴重時,則要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發生重大暴力事件時,學校須迅即報告公安部門介入處置,并馬上將學生帶離現場,保護師生生命安全。為確保能夠及時應對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學校須制訂嚴密的應對程序和應對措施,定期對全體教職員工進行培訓,使全體教職員工能夠深刻理解及時應對的重要性和啟動應對措施的組織程序。
追蹤輔導。學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妥善處置、正常教學秩序得到恢復后,學校要持續對當事學生實施追蹤觀察和心理輔導教育。對欺凌或施暴的學生要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認真了解其行為動機和深層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引導和幫扶,給予其改過機會,避免歧視性對待。但對施暴情節嚴重者,則須請公安民警參與警示談話,實施訓誡、做義工、轉送專門學校、移交公安機關等懲戒措施,以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對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學生要進行必要的心理輔導,幫助他們盡快走出心理陰影,恢復自信,融入學校正常生活。
學校還應視情況組織家長開會,專題討論參與欺凌或暴力事件孩子的家庭教育問題,對事件成因極其后果的看法,通過“換位思考”“同理心體驗”等方式形成家校共識,以達到能夠協同一致做好對孩子的輔導教育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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