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機構必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獲得辦學許可證,并到民政部門登記為非企業法人單位的民辦學校后,該民辦學校才有權依法從事教育培訓。
《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钡珖鴦赵褐两裎淳徒洜I性民辦培訓機構制定“另行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教育培訓業務無法可依。任何公司或分公司在未獲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教育培訓的,屬于非法經營,當地工商局有權查處。根據《教育法》,教育行政部門也有權予以撤銷。
實踐中,從事文化教育培訓的民辦培訓機構并不是以其工商登記的公司的名義直接從事文化教育培訓業務的。這些民辦教育機構是以其公司(或其創始人個人)作為民辦學校的舉辦人或出資人,向教育行政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設立民辦學校,然后以民辦學校的名義從事文化教育培訓業務。
根據《教育法》,任何人不得在境內舉辦營利性教育機構。因此,所有民辦教育機構均必須為非營利性質。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教育機構在不改變其非營利性質的前提下,分為“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焙汀俺鲑Y人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眱煞N。對于“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該民辦學校的出資人所獲得的回報應當合理,且不得過高。
但是,在實踐中,“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睒O難獲得審批部門的批準。因此,絕大多數民營教育機構所舉辦的民辦學校,均為“出資人不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這意味著舉辦該學校的民營教育機構不能通過分紅或分得該民辦學校終止時的剩余財產的方式,來享有其舉辦的民辦學校的利潤。為了獲取利潤,民營教育機構往往采用以下兩種方式,獲取其舉辦的民辦學校的收益。一是通過與其舉辦的民辦學校達成一系列合同安排,約定民營教育機構向其舉辦的民辦學校提供人員培訓、教育咨詢、管理顧問等服務,以及知識產權許可、設備租賃等,通過收取服務費、顧問費、培訓費、許可費、租賃費等形式,將民辦學校所產生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利潤轉移至民營教育機構。二是由民營教育機構直接收取本應由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等收入。對于第一種方式,因為該等合同安排并未違反中國法律的任何禁止性規定,目前尚未有國家機關對該等合同安排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第二種方法顯然是不合法的,但實踐中也沒有誰受到處罰。
近年來,我國民辦教育事業取得了飛速發展,但在粗放式發展過程中,也帶來了種種問題?!督逃ā泛汀睹褶k教育促進法》賦予教育行政部門監管民辦教育機構的職責,但在實踐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在很多方面難以讓人滿意。于今之計,監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鑒于民營方申請開設“出資人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焙茈y獲得監管部門審批,導致教育市場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建議適當放寬民辦學校的準入條件和審批要求,使廣大學生和家長有更多選擇,在切實履行其監管職責的同時強化教育機構的競爭,相信廣大家長和學生對教育質量的鑒別能力,讓其在競爭中發展壯大,優勝劣汰。(作者系北京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蔣靖)
版權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務
京ICP備10028400號-1 京公網安備11010202007625號 網站標識碼: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