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完善相關法律,依法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制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落實中央“雙減”政策精神,完善校外培訓監管法律制度體系,推動校外培訓嚴格規范文明執法的關鍵舉措,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由此,校外培訓監管的現代化水平、法治化水平,必將不斷提升。
一、促進教育公平,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教育的典型樣本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出“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教育,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發展素質教育,促進教育公平”?!掇k法》的出臺,有助于推動校外培訓監管體系的完善,落實中央“雙減”決策部署。首先,實現了教育初次分配正義。校外培訓執法的有力推進,有助于凈化社會教育,確保教育的主場回歸學校教育、教育的本質回歸公益,縮小教育差距,最大程度上保障受教育機會平等。個人及家庭具有教育選擇自由,基于此,教育多樣化具有重要價值,《辦法》的立法目的開宗明義,“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掇k法》重在使校外培訓在法治軌道上運行,通過加強監管來規范和引導校外培訓,尤其是強化基礎教育的公益性,在此基礎上保障公民的教育選擇權。其次,教育再分配正義得以深化。教育本身主要是國家提供的公共資源,作為社會教育的校外培訓,歸根到底需要家庭的支撐,“雙減”政策的貫徹落實,有效降低了家庭的教育負擔,家庭教育支出回歸理性,因相互攀比而造成的跟風式培訓現象受到抑制。
二、運用法治方式,深化依法治教的積極探索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必須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出臺《辦法》,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校外培訓改革發展,提升依法治教水平的重要體現。首先,依法治教重在“于法有據”,教育規范體系日益完備、不斷細化,從法律、法規、規章到不同層級的政策文件,對不同教育領域均有覆蓋。作為部門規章的《辦法》,豐富了教育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監管提供更加明確的制度依據,補齊了依法治教的短板。其次,推動教育治理從柔性治理向“剛柔并濟”轉變,教育規范整體上具有軟法特點,依法治教既需要行政指導等柔性方式,也需要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剛性手段。隨著《辦法》的出臺,校外培訓監管從“行政管理”向“依法治理”轉化,推動校外培訓領域各方關系的調整、平衡,加快形成校外培訓多元共治的新格局。相比于柔性方式,行政處罰這一剛性手段,不僅強化了治理力度,同時使治理程序法定化,彌補了教育法治“重實體輕程序”的缺陷,依法治教的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得以協同推進。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制定《辦法》,既是對依法治理校外培訓的經驗總結,也是深化依法治教的有益探索。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踐行校外培訓監管新使命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問題是時代的聲音,回答并指導解決問題是理論的根本任務”。制定《辦法》,強化問題導向、實現全過程監管、構建全鏈條監管,必將在新的舞臺上踐行新使命。第一,強化問題導向?!掇k法》強化問題導向,回答并指導解決了教育行政處罰領域存在的“違法所得計算”等難點問題。在立法技術方面,《辦法》采用了類型化設置、兜底條款、行政裁量等條款,一攬子解決了基層執法中的有關問題。第二,實現全過程監管?!斗ㄖ握ㄔO實施綱要(2021-2025年)》明確指出,“推動政府管理依法進行,把更多行政資源從事前審批轉到事中事后監管上來”?!掇k法》的出臺,聚焦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是校外培訓領域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一環,實現了校外培訓領域的全過程監管。第三,構建全鏈條監管。相比于其它教育領域,校外培訓具有明顯的多變性、不確定性,對校外培訓的有效監管,也具有明顯難度。對校外培訓領域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也呈現出諸多新特點,彰顯了制度的適應性與創新性。例如,校外培訓領域的協同執法、聯合執法普遍存在,不同地方還在不斷探索執法機制創新;再如,源于校外培訓自身的復雜性,作為剛性手段的行政處罰,同時蘊含“從輕”“免罰”等柔性執法策略?!掇k法》實現了校外培訓領域的全鏈條監管,極大豐富了教育行政處罰的實踐樣態,有助于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提升。(黑龍江大學校長、教授 王敬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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