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第一個由多個主管部門專門針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文件,《辦法》既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雙減”重大決策部署的有力舉措,也是主管部門主動擔當作為的創新之策,它必將對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經濟活動行為起到重要的指導約束作用,必將對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優化內部治理和完善自我監督管理起到督促強化作用,也必將對明晰各方權責共同助力校外培訓有序發展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一、《辦法》立足解決現實問題
《辦法》基于大量調研和現實案例,針對當前培訓機構和培訓市場的突出問題,提出了諸多相應措施,突出表現在:一是解決了培訓機構財務管理不清楚要做什么的問題。如《辦法》第四條提出了五項主要任務:體制機制和制度建設、預算管理、資金運行管理、資產管理和風險管理,這實際上也是明確了培訓機構財務的主要職責。二是解決了培訓機構資金如何籌集的問題。如《辦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上市公司、外資來舉辦或采取資本運作方式出資,這將有效防止資本擴張對非營利培訓機構的侵害。三是解決了培訓機構如何收費問題。如《辦法》第十二條明確培訓收費要以合同協議等材料作為賬務處理依據,收費應當由財會部門或專職會計人員管理并進行會計核算;第十三條要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這既嚴明了收費和入賬依據,又強化了財務嚴肅性。四是解決了預收費資金如何監管問題。如《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金形式收?。斎窟M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方式對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實施全額監管,這將使收費資金置于嚴格的專戶監管之下,防止培訓機構挪用資金或卷款跑路。
二、《辦法》著力規范管理活動
《辦法》出臺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防范培訓機構因資金管理不善而導致經濟、社會乃至政治風險的發生。對此《辦法》著力從財務管理角度,推動和提升培訓機構管理的全面規范,突出體現在:一是著力規范培訓機構全生命流程?!掇k法》不僅對培訓機構從對象界定、日常運行到最后清算的全生命周期做了規定,而且對機構業務性質作了“堅持公益屬性”的明確要求。二是著力規范財務活動的全過程管理?!掇k法》不僅對培訓機構的資金籌集、收支活動、成本費用管理、資產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主要財務活動和管理做了詳細規定,而且還對容易發生風險的重點環節提出了“不得”、“嚴禁”等明確要求,如培訓機構成立后,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如嚴禁設立“小金庫”和賬外設賬;不得違規開具收費票據;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對外提供擔?;蛘唛L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設施等。三是規范相關主體的全方位責任?!掇k法》規定了培訓機構要建立財務管理體制的責任,要依法依規配備財務人員、開展財務核算和籌集資金;要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財務決策和監督、預算管理、大額資金支付決策、資產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和關聯方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度;建立完善風險預警和內部審計、審計公示等機制。明確機構法定代表人對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同時,也要求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要依法監督檢查職責。
三、《辦法》注重保護相關方權益
校外培訓活動涉及到培訓機構、舉辦者、出資人、從業人員、學員和家長等多個利益相關者,需要多方共同配合發力,更需要考慮各方合法權益的保護,正因如此《辦法》開宗明義培訓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就要“保障學員、家長、從業人員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一是保障學員和家長繳費能享受培訓服務的合法權益。如《辦法》多處規定非營利培訓機構不得抽逃出資、違規貸款、轉嫁債務、挪用占用資金,不得對外提供擔?;蛘唛L期無償出借大額資金、資產設施等,以防止培訓機構發生財務風險,致使培訓機構存續不下去,無法開展培訓,損害學員享受培訓服務的權益,導致學員或家長的繳費損失;再如《辦法》還規定了學生和家長的繳費要進入專門賬戶,實施全額監管,保證了繳費處于全過程監管的資金安全;對學生和家長簽訂合同做了格式化的示范規定,要求將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費、退費規則、退費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明確寫入,避免糾紛發生時學生和家長的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機構運行中對涉及培訓退費的,要求按有關規定和約定及時返還學員剩余培訓費用;機構終止清算時,應當清償應退學員培訓費,等等。二是保障機構或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如《辦法》規定舉辦者應按機構章程、設立協議承諾的出資方式、金額和時間,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機構對舉辦者投入到機構的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培訓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機構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機構享受按合同協議約定進行收費進入專戶管理的權利。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凈資產的使用分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舉辦者不得從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或分配剩余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按章程規定或者決策機構決議,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或其他教育公益事業。營利性培訓機構的利潤分配執行公司法和章程有關規定。三是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如《辦法》規定機構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應退學員培訓費及其他費用后,應發從業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四是強調依法依規保護權益?!掇k法》的制定不僅依據了《教育法》《會計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而且充分考慮了校外培訓機構特點和財務管理要求,遵從了民辦非企業和民辦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等相關制度。將校外培訓機構分為非營利和營利兩類,根據各自的法規要求作不同的規定,這既保證了《辦法》制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更是使相關利益者的保護建立在依法依規和符合實際的基礎之上。(華中師范大學黨委副書記、教授,全國會計先進工作者 查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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