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防范經濟活動風險,日前,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為基礎,突出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強化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管理,全面規范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運營、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等經濟活動。
校外培訓機構存在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組織兩類,分別適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此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規定?!掇k法》的出臺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應遵從的財務管理規則,有利于提升培訓機構的內部治理和強化培訓機構的財務監督,保障學員、家長和從業人員等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一、《辦法》夯實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基礎
目前,校外培訓機構很大程度上存在風險防范意識弱、財務管理不健全等問題,內部控制缺失和財務監督缺位導致校外培訓機構的經濟行為失當。有的培訓機構私設“小金庫”、賬外賬,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有的培訓機構利用內部控制人優勢,將舉辦者個人債務轉嫁至機構;有的培訓機構在終止辦學時,侵占應退學員學費、拖欠應付員工工資。培訓機構的經營涉及眾多群眾利益,應對其經濟行為予以必要的管制。
《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針對校外培訓機構在設立、運營和終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制訂以下規范:第一,機構應建立健全會計機構和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代理記賬模式,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第二,舉辦者應按照章程約定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產,不得抽逃出資。第三,機構應做好預算、收入、發票、預收費、培訓成本、費用投向、大額支出的管理,機構申請貸款只能用于自身發展、不得對舉辦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第四,機構終止清算時,應當清償應退學員培訓費、從業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等。
二、《辦法》突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上市融資的活力被激發,資本不斷涌入教育培訓市場。與此同時,低價競爭、搶奪顧客、焦慮營銷等無序競爭現象頻發。為規范管理校外培訓機構,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規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辦法》充分貫徹了中央嚴禁隨意資本化運作的指導精神,從資本“融資”和“收益分配”兩個環節劃定紅線,遏制資本無序擴張的逐利沖動?!掇k法》規定: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此外,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從培訓機構分紅、取得回報或分配剩余財產。
三、《辦法》抓住了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管理的要害
培訓行業多采用顧客先付費、后消費的預收費模式,培訓機構的資金流動比較頻繁。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管理是重要的抓手,對此,《辦法》從預收費管理、資金使用管理、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針對預收費中存在的“退費難”、“卷款跑路”等現象,《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在設置專用賬戶、會計核算、培訓退費等事項的處理要求:第一,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含以現金形式收?。斎窟M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與其自有資金實行分賬管理,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方式對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實施全額監管。校外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第二,機構預先收取的培訓服務費,應當按規定作為負債管理,后續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為收入,嚴禁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第三,機構要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核準學員信息,明確培訓項目、培訓要求、培訓收費、退費規則、退費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對涉及培訓退費的,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暢通退費流程,及時返還學員剩余培訓費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
有的培訓機構在取得融資和培訓收入后,利用關聯交易等手段將機構資金對外出借或投資,轉移機構財產;有的培訓機構管理者利用自身管理優勢,給自己發放“高額”薪酬。針對這些侵害投資者和培訓機構財產權的行為,《辦法》規定:第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購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機構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機構資產。第二,機構應嚴格費用管理,優化支出結構,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培訓業務。第三,機構應當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決策的程序、方式、規則。大額支出應當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第四,機構與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合理定價、規范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機構利益、從業人員和學生權益。
四、《辦法》強化了校外培訓機構內部和外部監督
為保障財務管理規定的落實,《辦法》規定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工作責任人、信息披露、審計監督和行政檢查。第一,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是第一責任人。第二,機構至少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系統,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報告。第三,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和審計公示機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行業主管部門上報審計結果。第四,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校外培訓機構實施監督檢查。(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財務會計系主任、教授 宗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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