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無序擴張,片面追求發展規模,大量資金用于銷售與廣告,開展惡性競爭,再加之經營不善,導致資金鏈斷裂、企業倒閉、大量未消課的費用無法退回,出現“卷錢跑路”“退費難”、資金流向難以管控等突出問題,嚴重侵害學生和家長的合法權益?!吨泄仓醒朕k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印發以來,各地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取得階段性成效。但校外培訓機構仍然存在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措施不夠有力、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影響培訓機構的規范運行。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會計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著力解決目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財務問題,對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經濟活動作出全面規定?!掇k法》的出臺,規范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對提升校外培訓機構的內部管理水平、防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有利于校外培訓機構規范運營和健康發展。
《辦法》包括九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為總則,主要明確本辦法制定目的、適用的機構范圍、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第二部分為財務管理體制,主要明確機構財務管理的領導機制、會計核算、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配置。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主要規范機構資金的籌集和運營,在出資、抽資、預算、資金使用、收入歸口、預收費管理、退費管理等領域設置具體規定。第五部分為資產和負債管理,規范機構資產管理、貸款融資和負債管理活動。第六部分對機構的凈資產管理和利潤分配進行規范。第七部分為財務清算,主要明確清算情形、主體和規范財產清償活動。第八部分主要明確機構財務監督的各種情況,包括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審計制度、內控制度、關聯交易、監督檢查。第九部分為附則,主要明確生效日期和施行解釋。具體而言,《辦法》內容體現以下特點:
一是堅持著眼長遠,加強財務管理體制建設。在校外培訓機構的快速發展過程中,往往忽視對機構管理機制的建設,出現財務管理制度缺失、財務賬目管理不完善等問題。再者,相當一部分校外培訓機構由個人或合伙人創辦成立,往往只注重銷售業績而忽視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導致機構成本失控、資金鏈斷裂,產生退費糾紛?!掇k法》重點強調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基礎設施”建設,明確財務管理制度化、會計機構專門化、會計人員專業化、財務監督常態化等要求,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形成以財務管理制度為基礎、財務監督為保障、財會人才建設為關鍵的管理體系。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解決突出問題?!掇k法》的制定充分考慮當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風險的高發領域,關注培訓業務的重要環節及其重大風險。比如資金安全一直是校外培訓機構風險管理的焦點,本次《辦法》就培訓機構的資金籌集和資金營運進行重點規范:在資金籌集方面,明確不同類型的機構的出資特征和禁止事項;在資金營運方面,針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費模式,在收入歸口、發票管理、預收費會計核算、退費、培訓成本核算等方面細化管理內容?!掇k法》一方面規定和確認資金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也為實現這些權利和義務提供了必要的規則、方式和流程,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特征,進一步提高了《辦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制度內容的落地實施。
三是堅持精準治理,匹配不同培訓機構的合規要求。本次《辦法》適用的機構范圍較為多元化,包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還包括上市公司等業務活動較為復雜、合規要求較高的組織形式。因此,在《辦法》制定過程中,除了充分考慮各類機構的管理共性,在重點領域還按照不同組織形式細化管理規定。比如資金籌集部分,《辦法》將上市公司單列,重點突出了發行股份、兼并收購、外資參股等活動中的禁止事項。在收益分配部分,分別按照非營利性機構和營利性機構進行制度安排。在財產清償部分,規定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不得投入營利性組織。
四是堅持全鏈條管理,推動培訓機構實現業財融合?!掇k法》全面梳理校外培訓機構從出資設立到運營管理,再到財務清算的各種業務和事項,實現對校外培訓機構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管理?!掇k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要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收費管理等制度,這需要機構財務人員仔細研究制度內容,掌握培訓業務和財務工作的內在聯系,才能更好地落實上述工作。
為確?!掇k法》的高質量實施,建議相關部門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宣傳培訓,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增強財務管理意識,掌握會計核算要求,從制度、機制、人才隊伍、信息系統等方面積極開展建設工作。二是加快建設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系統,推動培訓費銀行托管、風險保證金等方式的落地,確?!掇k法》提及的各項保障措施能夠盡快實施。三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監督協同機制,扎實推進機構財務管理工作落地。(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 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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